收藏是很多人生活中的一个爱好,也是很多特纳投资的一个行业。那么关于收藏方面的也是存在着很多禁忌的物品。比如银行卡的收藏就被我国法律例如在其中,凡事收藏5张以上银行卡的行为
收藏是很多人生活中的一个爱好,也是很多特纳投资的一个行业。那么关于收藏方面的也是存在着很多禁忌的物品。比如银行卡的收藏就被我国法律例如在其中,凡事收藏5张以上银行卡的行为就属于犯罪,所以我们在收藏一些物品的时候要了解清楚是否构成违法。银行卡的收藏兴起于银行在中国的发展,因为它的品种丰富、图文并茂、制作精美,具有很强的观赏性、知识性,所以受到了很多人的青睐。但是我国自1999年出版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就明确的指出了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那么这就与收藏权限不属于自己的银行卡相互矛盾,最后只能判定为收藏银行卡数量超过一定数量则认定为违法行为。收藏有风险,我们需要了解透彻一些行业在进入其中,以免受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最近,有些媒体再次提及“银行卡收藏可能涉嫌犯罪”,即:收藏他人银行卡超过5张就可能构成犯罪,而判断的关键是其来源是否合法。实际上,关于银行卡收藏是否涉嫌犯罪一事的争论由来已久,银行卡收藏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直不能名正言顺地走上收藏文化的舞台。
媒体引用的法律依据多来自于刑法第177条的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刑法中所规定的‘信用卡’,既包括借记卡也包括通常意义上的信用卡。换言之,刑法中所规定的‘信用卡’也就是通称的银行卡。”
同时参考1999年版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个别条款: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的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第七章第五十一条的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第八章第五十九条的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帐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银行卡的收藏缘起银行卡在中国的发展,它作为金融业的一个特殊载体和实物佐证,银行卡品种丰富、图文并茂、制作精美,具有很强的观赏性、知识性,更重要的是,银行卡还能记录下发卡银行乃至于金融行业的发展历程,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特别是早期的银行卡,由于其发行量很少,随着发卡银行对银行卡的升级、过期回收、销毁损耗等原因,使得这些银行卡成为了极具收藏价值的“文物”,同时也成就了一批银行卡收藏家,正是他们的努力,很多已经成为“孤品”的藏品,在他们的收藏中得到了保护,这为今天研究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特别是中国银行业的发展,留下宝贵的财富。
由此可见,银行卡的收藏,无疑应该成为收藏门类中的一个重要的门类。但是,正是由于一些法律法规的约束,银行卡收藏从一开始就在灰色边缘上,尽管很多藏品代表了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的重要历史节点,但是银行卡收藏却无法像其它收藏品一样拥有其应有的地位。目前京沪广三地每年组织的银行卡收藏展览,也都一直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众多的银行卡收藏者历经千辛万苦收藏到的珍贵藏品,一旦面临着这样的法律处分的问题,对银行卡收藏事业将是沉重的打击。那么银行卡收藏是否涉嫌犯罪呢?这就要厘清其中的一个区别:什么是收购银行卡。
前几年兴起了一股收购银行卡的风潮,在搜索网站上输入“收购银行卡”、“出售银行卡”等关键字,可以冒出很多相关信息,一般旧的银行卡“市场价”为200元一张、新卡为300元一张,开通网银支付或者有U盾的会另外加钱。一张带有身份信息、开通U盾、开通网银支付的银行卡最高可以卖到1000元。
这种“收购”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他人银行卡,对持卡人是有风险的,这些卡很可能会被用于洗钱、逃税、诈骗、虚开股票账户、转移存款等不法行为,还可能利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汇钱、转账、消费、送礼等行为。从这个角度看收购无疑是具有潜在的风险情况发生。
但是也应该看到,收购银行卡是否真正犯罪,应该以收购者是否将收购的银行卡用于何种目的为界限,如果是用于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但是如果并未用于违法,则完全没有必要针对持有他人卡数量进行惩处,何况这种惩处的成本很高,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收购银行卡用于违规操作不是本文讨论的问题,就不予赘述。
银行卡收藏,由于客观原因和实际情况,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大量地交换、购买等方式持有大量他人名下的卡片成为藏品,一旦依法惩处的话,无疑将大大地挫伤银行卡收藏文化。因此,这就应该不以是否非法获得来作为评判依据,而以是否非法使用作为评判依据。
作为银行卡收藏者,都是以收藏、交换为目的,多顾及的是品种的稀缺、卡面的品相、版式的差异等方面来判断银行卡的收藏价值,而以收集银行卡进行犯罪的团伙,只关注银行卡是否能够使用。两者的目的性差别显而易见。
银行卡发展的早期,在银行卡章程中,都规定了其归属权属于发卡银行,在各商业银行所发行的银行卡中,卡背面的文字说明中,都有这样的说明“本卡为**银行所有,如拾得或经本行授权,请即交回**银行”的字样,卡片在到期后也必须交回到银行进行换卡,如果不能提供旧卡更换新卡,就要以挂失的形式支付费用更换新卡,这就造成了大量早期发行量较少的银行卡品种的损毁加大,尽管现在银行卡到期后,由持卡人自行剪卡,不必再将卡片交回银行,但是银行卡的归属权的规定依旧有效。这也成了悬在银行卡收藏着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剑”。#p#分页标题#e#
银行卡归属权问题,实际上已经和现实情况产生了很大的冲突,即发卡银行发给持卡人使用的银行卡,所有权到底是属于发卡行还是持卡人?如果属于发卡行,在到期后,银行并不收回而仅要求持卡人自行剪卡,那么过期后的卡片所有权又属于谁?还能属于发卡银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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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情况看,银行如果依此修改一些模糊和过时的相关规定,比如在有效期内卡片为发卡行所有,而超过使用有效期后,在该银行卡帐户不再有余额或者发生额,以及未了结的事项时,发卡行可以收回或者由持卡人自行处理,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解决了银行卡收藏的法律问题,而且这也已经是目前银行实际操作的方式,通过对章程的修改,将其作为制度规定下来,就为银行卡合法收藏提供了支持,也让银行卡收藏走入阳光下面。
正是银行卡收藏文化的兴起,也涌现出一批研究银行卡收藏的有识之士和研究专着,他们的努力,让银行卡研究者、收藏爱好者们,有幸还可以一睹到“中国第一卡——中银卡”的尊容,以及众多中国早期发行的银行卡的风采,从中切实地感受到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脉络,以及银行卡收藏文化带给我们的无限乐趣。无疑,银行卡收藏为此做出的巨大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不能因部分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卡犯罪的可能,就因噎废食地否定银行卡收藏事业的蓬勃兴起。
作为银行卡收藏者,也应该严格约束自己的收藏品德,不收藏他人的有效卡,更不将用于收藏目的的银行卡用于非法行为;而银行卡持卡人也要注意,如果自己的卡片用于收藏或交换,应该首先注销卡片并清理账户,避免遭受到经济损失。
银行卡收藏是一种健康向上的收藏文化,它与银行卡收购犯罪行为不能混为一谈,更不是犯罪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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